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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医疗保险应该并入当月收入缴个税吗

来源:惠州博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9/3/28 17:35:32

除了缴纳统筹的社会保险,大家还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充,也就是商业保险。企业为职工购买这些保险时,补充医疗保险应该并入当月收入缴个税吗?和惠州博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看看相关法规如何说吧。

答:1.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项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第四项列明“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”个人所得,免纳个人所得税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四条对此有详细规定:“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,是指根据有关规定,从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;所说的救济金,是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。”税务总局发出的《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8〕155号)第二条第二项规定,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、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、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。案例中的补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,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、补助,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,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。

2.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《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5〕318号)规定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有关规定,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,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(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)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,按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,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。

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10号)条规定,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,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。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解释,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,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,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、薪金征税;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,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、薪金征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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